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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股指期货案有果

(2006-11-01)

昨天(10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证券信息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以往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解除;新华富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23日受理此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法院受理后进行合并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据此建立证券信息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客观地履行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即实时股票行情,被告亦应恪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第五条约定,未经原告书面许可,被告不得对上证所证券信息进行永久储存或使用,且该条款对“使用”的含义作了明确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编辑、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据此,被告不得擅自利用原告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衍生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实质就是利用原告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该种行为显属违反合同的约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解除;

二、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

三、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发生的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反诉原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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